一、二十大報告關于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論述
深化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化服務改革。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,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,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。完善產權保護、市場準入、公平競爭、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,優化營商環境。
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。合理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,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,營造市場化、法治化、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。
二、國務院頒布的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》
第四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、法治化、國際化原則,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,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,創新體制機制、強化協同聯動、完善法治保障,對標國際先進水平,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、公平、透明、可預期的良好環境。
三、《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》
第十八條 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、排水與污水處理等公用企業,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、服務流程、辦理時限、資費標準等信息,簡化報裝手續、優化辦理流程、降低報裝成本,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、方便、快捷、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,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,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。